时论广场》人类已经打开通往地狱之门 司法仍在昏睡?(陈长文、谢英士)

联合国气候高峰会,秘书长古特雷斯所说:「人类已经打开通往地狱之门」的气候危机,我国司法瞠乎其后,丝毫不解其义,真是可悲。图为会场一隅。(图/美联社)

象征我国第一件「气候诉讼」的绿色和平控诉经济部案件8月宣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历经2年6个月后以两个简单理由驳回:一、人民对法规命令之制定,仅有提议权,尚无公法请求权;二、司法机关对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应如何制定,并无置喙之余地,仅得于个案为法规合法性之审查,且不及于妥当性及合目的性。

法院上述见解,显然未意识到极端气候的严重性,漠视气候公约、《巴黎协定》已具绝对法(jus cogens)的效力,也没注意到行政院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气候变迁与人权」专章的意旨,既未停止审判,要求大法官解释,也未能具体回应人民(包括儿童)对于减碳的要求,令人痛心。

对照日前召开的联合国气候高峰会,秘书长古特雷斯所说:「人类已经打开通往地狱之门」(humanity has opened the gates to hell!)的气候危机,我国司法瞠乎其后,丝毫不解其义,真是可悲。

传统的司法一直都有不得干预行政、立法的自我谦抑(却是似是而非)的思维,因此法院对于气候诉讼的回应,不是以不具备当事人适格驳回,就是不承认起诉者有权利受损,或者,根本不具备全球气候立法与政策的认识。

近来,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环境监管不是削弱(降低监管能力),就是短视(主事者不是环境的捍卫者,而是相反),或者无力(更少的预算支持)。这样的环境法治退步三部曲,不断发生,例如美国、英国、巴西、俄罗斯、印度、菲律宾等。加上司法退位,那将会更加恶化国家解决气候问题的体质,是地球(包括人类)不可逆的危机。

相对于台湾司法对于气候诉讼的消极及无知,2021年,9个德国青少年认为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规定「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1990年的55%」,严重不足,侵害其受基本法保障的人权,因此向宪法法庭申诉。德国宪法法院认为「生命和人身完整的权利」包括「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的保护」,这个见解甚至比联合国大会2022年决议干净、健康、永续的环境是基本人权,以及2023年8月《儿童权利公约》通过《第26号意见书》,承认气候变迁对儿童基本权利的严重影响都来得更早。德国宪法法院独特之远见成为确保环境健康难能可贵的典范。

德国宪法法院认为,选举的间隔很短,日常的政治进程在结构上难以追求长期的生态利益。因此,司法部门的任务不是将开放的宪法规范在立法中具体化,而是确保这些宪法规范的边界被立法者尊重。

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宣告不久,德国联邦政府及议会于当年5月12 日通过新《联邦气候保护法》,将原订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减少比例由55%提高到65%,到2040年再减少88%;与此同时,德国需在2045年实现碳中和,即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比原先预计的减碳排程提早了5年。

如同理律法律事务所在2021年《联合报》愿景工程的气候危机行动论坛所提建议之一,应于法律明定2050年前之净零排放具体达标路径、确立自然人基于基本权利诉请审查法律违宪之司法程序、建置人民监督国家气候政策执行之司法审判机制,以确保人民在气候灾难下之生存权、健康权、环境权及世代正义之保障。惜乎我们政府(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显然无意也无暇顾及这些建议。

台湾首起气候诉讼的失利,以及司法者尚未觉知其气候角色,无形中会恶化台湾的气候因应作为,必将戕害人权,这是台湾「通往地狱之门」的前奏吗?笔者衷心期盼法律人(特别是司法院)以代际正义为考量,检视政府的减碳政策,为往后世代谋宪法保障的环境基本权利福祉。不要等到气候变迁的不利影响,不可逆转地将减排负担转移到年轻人,那就是罪不可逭了!

(作者陈长文为超国界法律教授、律师,谢英士为环境品质文教基金会董事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