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普悠玛司机50万交保裁定书 宜兰地检仍不排除抗告

▲▼普悠玛48岁尤姓司机50万交保(下图)裁定书宜兰地检24日收到,主任检察官江贞谕说,将研议后决定是否抗告。(图/记者游芳男翻摄,下同)

记者游芳男/宜兰报导

21日台铁6432次普悠玛号,在苏澳新马车站出轨翻覆,不幸酿成18人罹难、215人轻重伤,48岁尤姓司机被宜兰地检署,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声请羁押禁见,最后宜兰地院以50万具保及限制其住居出境、出海。24日下午4时许,宜兰地检主任检察官江贞谕说:「本署收到法院裁定了,将研议后决定是否抗告,今日不会有任何意见,以上,谢谢。」

普悠玛尤姓司机,也在列车翻覆事故肋骨断裂、头部撕裂伤,直到22日上午情况稳定后才转到一般病房警方在22日上午9时许制作初步笔录,2小时后被以关系人身分坐着轮椅,前往宜兰地检署接受侦讯,这一查就长达20小时,同日晚间10时就被宜兰地检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声请羁押禁见。

宜兰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江贞谕表示,声请羁押禁见是因全案指向尤姓司机关闭列车上自动防护系统ATP装置,并以140公里的时速,超速行经案发地导致出轨翻覆才会酿成重大死伤。

而宜兰地方法院表示,庭讯时,尤姓司机坦承3大缺失,确实有关掉ATP系统,因为动力问题,在大溪附近关闭ATP,明知要再次打开,但是一直和调度员通电话,所以没有再次开启ATP。其中,最主要的关键就是,经过调度员同意关掉ATP后,应该要在下站再次开启,但没有作开启动作

庭讯时,尤姓司机也表示,列车从瑞芳就动力异常,且车上的刻度仪表实际车速不符,并没有再查看车速仪表;最后,尤姓司机提到自己有拉刻度控制车速,自认平时有观速训练,经新马月台后把时速拉到82至83公里,比限速80公里还要快,坦承有业务过失。不过,与行车纪录器显示为140公里,明显不符。

宜兰地院表示,业务过失致死罪,最重本刑是5年以下徒刑检方声请羁押的理由是串证与逃亡之虞,但合议庭认为检方主张的串证之虞是不成立的,另外逃亡之虞,合议庭认为是以重保、限制出境、出海、就足以保全侦查还有审理执行程序,因此驳回声请。

▲▼21日台铁6432次普悠玛号,在苏澳新马车站出轨翻覆,不幸酿成18人罹难、215人轻重伤。(图/记者游芳男摄,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