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精选》邻居一直制造噪音妨碍安宁 我该怎么办?
邻居制造的噪音,让我受不了,我可以要求他不让噪音侵入我家吗?(示意图/shutterstock)
案例
大雄住在一栋公寓大厦的二楼,三楼住户静香重新装潢房屋,于地面铺设木地板,但木地板与楼地板未密合,以致快步走动、搬动桌椅、重物掉落时,均会产生巨大声响,而且静香的小孩时常在家跑跳,往地上扔掷东西,让大雄一家人每天被噪音吵得心神不宁,严重影响睡眠,大雄因此得了忧郁症,大雄多次与静香沟通无效。大雄有什么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争点
邻居制造的噪音,让我受不了,我可以要求他不让噪音侵入我家吗?
分析
☆可否禁止噪音侵入,应视「客观上是否已经超过一般人可以忍受的范围」
现代社会,都会地区人口密集,高楼大厦林立,住户紧邻而居比比皆是,彼此日常生活难免相互影响,在公寓大厦之上下左右邻舍间尤为明显。
居家安宁的权利与在住家得自由从事一般正常合理生活起居活动的权利均应同受保障,并非邻居制造的声响让我不舒服,就可以禁止他发出这些声音,而是要看侵入的音量是否「客观上已经超过一般人可以忍受的范围」。
而什么情况算是「一般人可以忍受的范围」呢?法院主要会参考主管机关所颁布之「噪音管制区划定作业准则」,来判断噪音声响有无超标(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223号民事判决要旨参照)。但是「噪音管制区划定作业准则」并非唯一标准,法院仍会依照具体个案来判定。
☆排除噪音侵害可主张的权利依据
遇到邻居制造噪音,我们可以依据下列规定来主张权利,排除侵害:
一、按《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 条第1 项规定,住户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质或发生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之行为。
如果违反该项规定,依同条第5 项规定,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应予制止或按规约处理,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得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理。主管机关可依据同条例第47 条第2 款之规定,对其处新台币3,0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职务;届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连续处罚。
基此,公寓大厦的住户,遇到同大厦邻居制造噪音,可先请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依上开规定处理。
二、按《民法》第793 条规定,土地所有人于他人之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者侵入时,得禁止之。但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者,不在此限。
所谓「相当」,就是指「一般人可以忍受的范围」。又上开规定,于《民法》物权编修正时,增订第800 条之1,其他对于不动产有使用权利的人,例如房屋所有人、承租人等都可以依照第793 条之规定,主张排除侵害的权利。
另外,还可依照《民法》第184 条第1 项前段侵权行为及第18 条人格权(居住权)之规定,主张身体健康及居住权受到侵害,请求损害赔偿,并排除侵害。
本案中,大雄可以先自行搜证,例如以连续录音、报警、请环保局来测量噪音分贝或找其他邻居作证等方式,证明静香一家人所发出的噪音已经超出一般人可容忍的范围,请管理委员会出面处理,如果静香仍不改善,可诉请法院排除侵害,并请求损害赔偿。
民事起诉状诉之声明参考范例
一、被告居住于台北市○○区○○路○○巷○○○号○楼房屋之音量,自日间上午七时止晚间七时止,不得超过全频57 分贝,低频37 分贝;自晚间七时起至晚间十时止,不得有超过全频52 分贝,低频32 分贝;自晚间十时起至翌日上午七时止不得有超过全频42 分贝,低频27 分贝之声响侵入原告所有位于台北市○○区○○路○○巷○○○号○楼之房屋。
二、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万元,及自起诉状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四、愿供担保,请准予宣告假执行。
实务见解参考
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223 号民事判决
按土地所有人于他人之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气、臭气、烟气、热气、灰屑、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者侵入时,固请求得禁止之,民法第793 条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800 条之1 规定,此项规定于承租人准用之。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3 条但书复规定甚明。而上述气响之侵入,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可否认为相当,应参酌主管机关依法所颁布之管制标准予以考量,俾与事业之经营获得衡平,以发挥规范相邻关系积极调节不动产利用之功能。
(本文摘自《恶邻退散:专业律师教你40 个告别坏邻居的自保撇步》/布克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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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都市住宅大多为高楼大厦集合式住宅,为了加强管理维护,我国于民国84 年间制定了《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加以规范,而各社区也会自行制定相关规约,透过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集合式住宅的公共事务,并组织管理委员会加以管理,俨然形成一个小型的共同生活圈。
而社区内住户之间如此密切、频繁的互动,难免会涉及彼此的权利义务纠葛,因而产生摩擦,甚至是对簿公堂的情形,因此,本书整理了日常生活中最常见和实务上所发生最新的居住权益议题,以浅显易懂的文字描述,让大家能够轻易理解与自身相关的法律权益。
此外,由于一般人遇到法律纠纷,又无法私下与对方达成协议,而必须透过调解、上法院才能解决问题时,往往会不知所措,不知道程序如何进行、书状如何撰写、所陈述的内容可能会发生什么后果等等,尤其是进行民事诉讼程序时,对于极具专业性的「诉之声明」、「请求权基础」等事项往往不知如何主张,因此,本书在每个案例最后,都会提出与该案例相关的声明范例或是相关的实务见解供大家参考。而本书附录也一并说明提起民事诉讼、书状撰写的相关流程,让您在实务运用上更加清楚。
作者殷殷期盼本书除了能够增加大家的法律知识外,也能在遇到居住权益问题时,成为一本实用的工具书。由于居住争议类型万千,难免疏漏,无法一一罗列说明,留待将来有机会再行撰写不同类型的案例,为大家建立最基础的居家法律知识。
【作者简介】
吴孟勋律师
学历:
政治大学法律系学士
政治大学法律系研究所刑事法组硕士
经历:
律师高考及格
专利代理人
维欣联合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
国防部公聘律师
台北市政府法律咨询律师
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师服务团律师
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覆议委员
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扶助律师
著作:
抢救被告—律师在警局教战手册(共同执笔人)
陈柏均律师
学历:
政治大学法律系学士
政治大学法律系研究所刑事法组硕士
经历:
律师高考及格
专利代理人
维欣联合律师事务所合署律师
长风律师事务所合署律师
世新大学终身教育学院法律学士二十学分班讲师
台北市政府法律咨询律师
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审查委员
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扶助律师
著作:
抢救被告—律师在警局教战手册(共同执笔人)
林明贤律师
学历:
政治大学法律系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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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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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法律咨询律师
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扶助律师
许仁纯律师
学历:
东吴法学法律学系学士
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
经历:
律师高考及格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动师
远东联合法律事务所律师
环宇法律事务所律师
维欣联合律师事务所合署律师
台北市政府法律咨询律师
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扶助律师
《恶邻退散:专业律师教你40 个告别坏邻居的自保撇步》/布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