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3月1日,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的《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传统村落的认定、修缮、规划利用等做了详细规定。
《条例》强调,传统村落应当保持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保障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的权利,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传统村落的保护重点包括村落传统格局、整体风貌、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文化等。
《条例》指出,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年代久远,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民族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四川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包括自然村和行政村。
《条例》规定,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传统村落实际,兼顾经济发展需求,与村庄规划年限一致,并与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相协调。
《条例》明确,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对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建设活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对擅自拆除和迁建传统建筑、拆卸传统建筑的构件或者破坏传统建筑整体风貌等行为,由住建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或罚款等措施。
《条例》还建立了警示和退出机制。列入名录的四川传统村落,两年内未完成规划编制的,给予警示并限期完成;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要素、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遭到破坏的,给予警示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村落,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条例》规定,要加强用地保障和设施建设,完善传统村落道路、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支持传统村落建立多种形式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村落集体经济;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纳入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扶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发展文旅产业;对传统建筑工匠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提高传统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
《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族宗教、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