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6月1日,《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对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规划、机构职责、建设要求以及投入机制等作出全面规定,为依法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条例》通过对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立法,科学划定840平方公里的管控保护区,完善长城本体及周边管控措施。做实保护传承工程,实施长城本体保护修缮、监测预警等重大项目,建设长城文化博物馆、太子城遗址公园等标志性展示载体,夯实长城保护根基。积极做好长城周边旅游景区、建筑物整体风貌设计,确保与长城遗址遗存协调匹配。
河北省的长城大多分布在崇山峻岭等人迹罕至的地方,保护和监管的难度大。为确保长城安全,《条例》健全制度机制,规定了长城监测预警机制,细化了执法巡查方式。《条例》明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文物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毗邻政府部门应做好管理衔接,确保长城点段巡查、看护、管理全覆盖。探索建立沿线协调机制,尤其要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协商长城保护重大事项,开展联合执法巡查等,让跨界长城保护有法可依。
2021年,河北省将继续围绕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要求,推动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相关规划及《河北省长城保护管理工作方案》《河北省长城遗址抢救性保护实施意见》落实。推动相关县、区长城排险工作,开展早期长城遗址核查工作。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长城保护工作,指导山海关长城、金山岭长城、崇礼长城保护项目开工实施,推动喜峰口等其他段落长城有序实施。开展长城预防性保护项目研究,实施迁安市徐流口、秦皇岛市抚宁区敌台城等预防性保护项目。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员队伍建设,推动长城所在地人民政府切实落实长城保护员补助待遇,配备必要的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