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释宪后首例!师铎奖女师遭铁锤爆头性侵惨死 凶手逃死定谳

男子刘志明持铁锤打死退休陈姓女教师,光天化日下还残忍性侵,最高法院驳回检方上诉,判处无期徒刑确定。(中时资料照片))

男子刘志明在2014年尾随陈姓退休女教师进入其车内后,持铁锤重击她头部13下,再加以性侵并咬掉她的乳头,离开时更反锁车门,造成陈女失血过多死亡,一审到更三审5度判死,但更四审认为不符合情节最重大犯罪且刘有更生改善可能,检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这是宪法法庭判决严格限缩死刑后,首例逆转逃死刑确定的案件。

最高法院认为,更四审判决严格秉诸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项之自白补强证据规定,及同法第161条第1项之检察官举证责任规定,亦即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死刑)判决所揭示刑事诉讼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之意旨。

更四审判决对于如何认定被告本案所为,乃偶发性犯罪,并非与被害人有隙,事先谋划、针对被害人下手之理由,量刑时已审酌刑法第57条科刑有关的一切情状,及参酌医院之量刑前评估调查报告,及2位鉴定人之意见,以就医疗角度而言,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告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等旨。

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审改判无期徒刑,检察官上诉意旨仍以更四审认定刘男符合情节最重大之罪等,经核系置原判决所为明白论断于不顾,仍持已为原判决指驳之陈词再事争辩,及对于原审取舍证据与判断证据证明力及刑罚裁量之职权行使,徒凭己见,泛指为违法,皆非适法之第三审上诉理由,应认其上诉为违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驳回。

刘男因与女友分手又被对方封锁电话,2014年12月3日上午,他到高雄左营市场闲逛,当时59岁陈姓女老师买完菜正要上车回家,他竟想抢车代步去找女友,强行打开车门,持铁锤重击陈女头部。

陈遭重击后瘫倒在副驾驶座,刘因无法发动车辆,竟再攻击,并脱下被害人衣物性侵,甚至咬下右乳头吐弃在车内,搜刮身上2000元后逃逸,陈女因失血过多死亡。刘涉强盗性侵部分,一审判刑10年,因未上诉确定。强盗杀人部分,历审将他判死遭撤销。

高雄高分院更四审认定,刘强盗杀人犯行系随机、偶发性为之,而非计划性为之,不符合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所定「情节最重大之罪」,且经送凯旋医院进行精神鉴定,不能完全排除他有更生改善可能性,不能科处死刑,改判无期徒刑,并褫夺公权终身,检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