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師遭性侵劫殺 凶手逃死定讞

刘志明十年前持铁锤杀死素昧平生的退休女教师,遭判处无期徒刑定谳。本报资料照片

陈女丈夫张介能与刘志明缠斗逾十年,对于刘志明成功逃死,张男愤怒说「我们早就心里有数了」,死刑释宪让这些人躲过死刑,有些罪犯甚至还要重审,对被害人家属而言,法官根本就是「吃人够够」,就当自己造孽,才会等到这种结果。

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审判决已严格秉持宪法法庭死刑判决揭示的「刑事诉讼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意旨,详细论述如何认定刘志明所为是偶发性犯罪,而非并非预谋犯罪,且刘男强盗两千元财物部分,欠缺补强证据,认定刘男犯强盗未遂而故意杀人,非犯罪情节最严重之罪。

另最高法院认为,更四审量刑时已审酌刑法科刑一切情状,参酌医疗院所评估报告、鉴定人意见,就医疗角度而言,不能完全排除刘志明有更生改善的可能性,改判无期徒刑,检上诉指更四审判决违背论理、经验法则,认定刘是有计划性杀人,皆不是合法的上诉第三审理由,因此驳回上诉。

刘志明二○一四年因女友提分手,不断前往其住处求见遭拒,同年十二月,刘男带铁锤找女友未果,先到高雄市孔庙旁公园休息,饮酒后见买完菜的退休女老师开车离去,原先打算抢走车辆,用铁锤重击女友头部,自己坐入驾驶座,再将女老师拖入后座,再拿铁锤敲击头部,害女老师当场昏厥。

刘志明事后见女老师苏醒,又拿铁锤重击她头部十三下,抢走皮包里两千元并性侵,最后将女老师反锁车内逃离现场,女老师因头部顶骨和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大量出血身亡。

刘志明一审被依强盗杀人、强制性交等罪判处死刑,其中强制性交判十年徒刑,因检方、刘男均未上诉确定,刘男入监。至于强盗杀人部分,历审均认定刘男手段残忍,五度判死。

更三审判死理由指出,刘志明以铁锤敲女老师后,竟再猛敲十三下,漠视生命造成损害至深,若仅判无期徒刑显违背正义,判死刑「罪责相当」,另鉴定结果认为刘男是「高危险群」,再度犯案可能性不低,被关押后未明显改变,难期待可教化。

案件上诉最高法院后,合议庭认为,刘志明非计划性犯案,而是随机挑选女老师杀人,更三审判决死刑理由不完备,有再调查厘清必要,再度发回更审。

更四审认为,刘志明强盗部分仅有自白,欠缺其他证据补强,刘男当时是随机萌生强盗犯意,进而杀害女老师,不是预谋犯案,不符「情节最重大之罪」,另依精神鉴定等调查结果,认为刘男只要保护因子大于危险因子,再犯率会降低,逆转改判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