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他人權益!竹縣男用虛擬身分證號訂台鐵票 判刑3月不予緩刑

竹县一名陈姓男子以虚拟身分证号半年内向台铁订13张车票,新竹地方法院判刑3个月,不予缓刑,可上诉。图为台铁自强号。本报资料照片

判决书指出,陈姓男子明知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订票系统应以自己或经他人授权同意的身分证字号订票,用以验证身分、限制订票张数,防止车票遭不公平订票情形,陈男却涉以输入虚拟身分证统一编号进入台铁订票系统后订票。

法官认为,陈姓男子基于行使伪造准私文书及以不正方法取得订票凭证的犯意,从去年3至9月间陆续在竹县住处及公司使用网路双铁订票应用程式,输入虚拟身分证统一编号进入台铁订票系统后,伪造虚拟身分证号订购车票共13张,共计费用为新台币2541元。

判决书表示,陈姓男子后续取消1张车票后,再以信用卡线上刷卡付费12张车票,共支付2469元,足以损害台铁对网路订票管理正确性及一般旅客订购车票权益,经警方调阅台铁订票系统订票纪录发觉有异而查获。

法官认为,陈姓男子任意以不实身分证号订购车票,损害台铁对于订票系统资料管理正确性及大众订票权益,所为应予谴责。

判决书指出,考量陈男犯后还否认犯行,显然未能对自身错误行为有所反省的犯后态度,依行使伪造准私文书罪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得易科罚金且不予缓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