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帶小女友開房間爽一時 獲判3年2月徒刑
桃园石姓成年男子与未满14岁小萝莉交往,却带小女友到大溪区某旅社开房间,玩起成人游戏,经小女友的双亲发觉女儿夜不归营,才知女儿已非完璧之身,气得对石男提告,桃园地院审结,将石依与未满14岁女子为性交罪判徒刑3年2月,可上诉。
犯罪事实指出,石姓男子于2023年间结识1名当时年仅13岁的少女,当时一见钟情,经常一有空就借故带小女友出外玩耍,约会数次之后,同年8月11日晚间,由于时间太晚,石男不赶紧送小女友回家,竟然带她去旅社休息,教她如何「转大人」,先是让小女友帮他口交,然后两人才合为一体,以此方式对少女进行性交行为1次。
合议庭审理时,石男于警询、侦讯,及地院准备程序及审理时,对于带小女友上旅社开房间发生关系的过程未翻供均坦承不讳,同时佐证少女的证词,还有医院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验伤诊断证明书、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去年元月间的鉴定书等可稽,足认被告自白与事实相符,应可采信,本案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以认定。
辩护人虽请求依刑法第59条之规定酌减其刑,被告明知少女未满14岁,身心尚未成熟,对性行为的认识和自主能力不足,思虑也不如成年人周详。然而,被告在案发时已成年,具有相当的智识和社会经验,却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利用少女的年少懵懂、不知如何自我保护机会,与她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对少女的身心和人格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客观上也没有任何可引起同情或宽恕的理由。因此,酌减刑罚的要求难被采纳。
合议庭审酌,被告明知少女未满14岁,尚属年幼,对男女感情交往的思虑及性自主观念均未臻成熟,竟为满足一己私欲,犯案造成少女身心受有相当影响,惟念及被告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又被告虽因与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就损害赔偿条件未能达成共识,致无法达成民事和解或调解,但并不能说明被告完全没有赔偿的意愿,兼衡被告智识程度、生活经济状况等情状,量处主文之刑。
桃园石姓成年男子2023年间与未满14岁的少女交往,约会多次后,同年8月11日晚间竟带小女友上旅社开房间,发生关系,桃园地院审结,将石男依与未满14岁女子为性交罪判徒刑3年2月,可上诉。示意图/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