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晶片法案上路首年 4家企業申請
台版晶片法案今年首度在报税时适用,财政部表示,经济部表示共有4家企业申请适用。图/路透
台版晶片法案今年首度在报税时适用,财政部表示,经济部表示共有4家企业申请适用,将由经济部成立之跨部会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并于本年底前将审查结果送公司所在地税捐稽征机关,俾据以办理核定投资抵减税额事宜。
为强化我国产业国际竞争优势,巩固全球供应链核心地位,去年1月19日公布增订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2,对于我国境内进行技术创新且居国际供应链关键地位之公司,符合一定要件,投资于前瞻创新研究发展支出金额可适用25%投资抵减,其购置自行使用先进制程之全新机器或设备支出金额如达一定门槛(无金额上限),可适用5%投资抵减。
但为确保公司享有租税优惠后政府仍能取得基本税收,支应施政所需,订有各项抵减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与其他投资抵减优惠并计抵减税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0%,施行期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适用前瞻创新研发投抵应符合下列各项要件包括:一、研究发展费用达60亿元;二、研究发展费用占营业收入净额比率(研发密度)达6%;三、有效税率达一定比率(112年度为12%)。
适用先进设备投抵者,除须符合前述要件,尚须符合设备支出金额达100亿元之门槛要件。研发费用、研发密度及购置设备支出之门槛规模,主要为确保我国关键产业供应链核心地位,爰参考主要国家类似产业之研发支出及设备支出指标、我国产业投资现况及激励业者扩大研发及增购设备之目的所订定,期使业者为适用前开租税优惠而持续扩大研发量能、投资先进设备,巩固我国永续竞争地位。
财政部强调,公司符合上开各项适用要件者,不限产业类别,均得申请适用。又公司未符合上开适用要件,致无法适用前瞻创新研发投抵及先进设备投抵优惠,如符合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及第10条之1(智慧机械等投资抵减)规定,仍可适用该二条投资抵减优惠,有助产业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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