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骨科主任強制猥褻 緩刑3年

台大医院骨科部主任王至弘强吻并抚摸药厂研究助理,一审被依强制猥亵罪判刑8月,台湾高等法院驳回王上诉,但认为王「不会再犯」,谕知缓刑3年,支付公库100万元、接受法治教育课程1场次。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王至弘为台大医院医师,并担任骨科部主任,被害女子是药厂派驻台大医院研究助理,与王有业务往来。二○二一年十月廿一日傍晚五时许,王以赠送礼品为由,邀被害人到办公室,对方要离开时,王突然以身体靠近她,强制猥亵。

被害人说,一开始王询问她家庭状况、住哪里?她觉得很奇怪,她想离去,王却说「来抱一下」,她一回头,王就扑过来抱,王还因她背了一个后背包,大喊「为什么要背那么大一个背包?赶快把背包拿下来」。她觉得害怕,王却摘下她的口罩亲吻,还把她勒得很紧,摸背、捏屁股,「觉得很恶心」。

王至弘承认和被害人见面,轻拍她右肩及上背、与她有类似打气的「爱的抱抱」,否认强制猥亵,且事后女方还和他共乘电梯,期间未向其他人求救。王质疑对方三个月后才向台大申诉性骚扰,有违常情,且他因「椎间盘突出」无法强制猥亵。

台北地院认为王至弘为了私欲而强制猥亵,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权,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判八月徒刑。

王上诉,高院认为一审认事用法、量刑无违误,驳回上诉,但考量他没有前科,又长期担任台大骨科主治医师,且为台大医学院专任教授,「历年门诊及手术总人数很多」,被害人损害可透过民事诉讼求偿,相信王不会再犯,给予缓刑。

民事部分,被害人求偿一百万八九一五元,北院民事庭判赔五十万八九一五元,其中五十万为慰抚金,八九一五元为就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