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56歲工人10犯酒駕 多次入獄還續犯 法官重判2年刑

台南56岁郑姓粗工前年底酒驾前年底被判10月,去年2月才执行完毕,不到半年,在安南工地饮酒后骑机车上路,傍晚返家途间未使用方向灯,在东区路段为警拦查,吐气酒测达每公升0.67毫克,法官认他酒醉驾车犯行,已属10犯,且已多次因酒驾入监执行,不宜轻纵,重判2年。

检方起诉,认郑男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嫌,5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同时,郑男所为与前案犯罪类型、罪质、目的、手段及法益侵害结果均高度相似又再犯,足认其法律遵循意识及对刑罚感应力均薄弱,建请法官加重其刑。

台南地院审酌,郑男所涉本案酒醉驾车犯行,已属10犯,且已多次因酒醉驾车犯行而入监执行,确仍再犯,足见他未因前案刑之执行有所警惕悔改,仍心存侥幸,又吐气酒精浓度值达每公升0.67毫克,显见他除一再漠视自己安危,尤枉顾法律禁止规范与公众道路通行安全,对交通往来显已造成高度危险。

因此,法官认他所为实不宜予以轻纵,若不量处适当之刑,恐不足以促使其心生警惕而避免再犯,且参酌他于审理时坦承犯行,态度尚佳,及工作、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量处其刑,以示惩儆。

台南地院认郑男10犯酒驾所为实不宜予以轻纵,若不量处适当之刑,恐不足以促使其心生警惕而避免再犯,从上次10月刑,这次直接判2年刑。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