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国际游艇生活节爆适法争议 航港局:符合船舶法无违法之虞
▲台南市政府2024年「国际游艇生活节」推出搭乘游艇体验活动,每位游客只要300元,即可搭乘游艇欣赏港湾风光及眺望台南景点,相关单位指活动符合《船舶法》规定。(图/记者林东良翻摄,下同)
记者林东良/台南报导
台南市政府2023年举办「国际游艇生活节」颇获好评,2024年再次推出搭乘游艇体验活动,每位游客只要300元,即可搭乘游艇欣赏港湾风光及眺望台南景点,惟却爆出主办单位疑违反《船舶法》规定。
交通部航港局指出:「台南市政府做法尚无违反现行船舶法之虞」;而台南市观光旅游局则强调:「符合船舶法规定」。
航港局指出,依据船舶法第3条第7款规定,非自用游艇,指整船出租或以其它有偿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从事娱乐活动之游艇;同法第70条第1项规定,游艇不得经营客、货运送、渔业,或供娱乐以外之用途。
本案主要活动办理机关为台南市政府,市府委托公关公司进行非自用游艇体验规划,以台南市政府名义于网站上,采民众事先报名方式,收取活动费用,以事先完备包船乘员名册;因此该活动系以民众事先报名方式,并收取活动费用,以游艇提供经受理报名的「特定之人」,从事娱乐活动,符合船舶法第3条第7款及第70条第1项之规定。
有关航港局2018年7月27日函高雄市政府内容,主要系依据2018 年11 月28 日修正前之船舶法规定,非自用游艇仅可整船出租,或限以俱乐部型态从事娱乐活动,与现行船舶法允许以其他有偿方式从事娱乐活动有别;船舶法于107 年11 月28 日修正后,将俱乐部型态修增为可得特定之人,有所放宽,因此,「台南市政府做法尚无违反现行船舶法之虞」。
台南市政府观旅局回应,依据船舶法第3条第7款规定,非自用游艇,指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偿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从事娱乐活动之游艇;同法第70条第1项规定,游艇不得经营客、货运送、渔业,或供娱乐以外之用途。
市府指出,本案系由观旅局主办,委托公关公司进行非自用游艇体验规划,采民众事先报名方式,并以从事游艇观光推广之娱乐活动为目的,收取活动费用,以事先完备包船乘员名册,属可得特定之人,符合船舶法第3条第7款及第70条第1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