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道坑洞害摔断鼻 「嗅觉永久丧失」他获国赔133万
有少年行经台中市台湾大道辗到大坑洞摔落地,导致「嗅觉永久丧失」获国赔133万。(翻摄自爆料公社)
台中一名姚姓少年3年骑脚踏车前行经台中市台湾大道,因辗到大坑洞遭抛摔落地,导致全身擦挫伤、脸部擦挫伤、鼻梁摔断导致嗅觉部分永久丧失,姚男父子向该路段主管机关台中市养工处提出289万元国家赔偿,台中地院判决台中市养工处应赔偿133万2938元,可上诉。
依据判决书记载,108年9月中旬下午,有名姚姓少年骑乘脚踏车行经台中市台湾大道时,因该路段地面有长约22公分、宽约19公分、深约1.5公分坑洞,姚男压到坑洞后剧烈晃动,导致抛摔跌落在地,四肢多处擦挫伤、面部多处擦挫伤、鼻骨骨折、嗅觉永久丧失。
姚男父子认为该路段主管机关台中市养工处,未及时填补该路段坑洞,也未见设置警告标志,请求赔偿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看护费用、自行车及手表修复费用、不能工作损失、劳动能力减损之损害、精神慰抚金(80万元),共计259万元。
有少年行经台中市台湾大道辗到大坑洞摔落地,导致「嗅觉永久丧失」获国赔133万。(翻摄自爆料公社)
台中市养工处认为,该路段虽有龟裂,但是龟裂处之长度及宽度各为1.5公分、深度则为0.5公分,并无行车安全疑虑,且该路段有定期巡查、坑洞修补作业,事发前6个月未发生过交通事故,管理上并无欠缺,且姚男骑脚踏车路过该路段,是因为避免撞击路边违停车辆,未正常方式煞车导致,是姚男自行过失行为所致。
法官从警方绘制的现场图认定,该坑洞深度不只0.5公分,应为2公分,且实际长、宽为1.5公尺,主管机关记载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相符,再从「建设局市六区工程队道路巡查日报表」纪录,当天发现该坑洞,被记载「破损」,确无立即填补,再从该路段监视器画面可见,姚男行经该路段重心偏右摔车,是发现场照片与该坑洞位置相符,中市养工处辩词不足采信。
法官认定,姚姓少年嗅觉部分功能永久丧失,导致劳动能力减损6%,中市养工处应赔偿62万余元,精神慰抚金则为50万元,再加上医疗费用等费用,共计赔偿133万2938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