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征信社人员跨海对陆工泼酸 判决出炉

台湾征信社沈姓副总及范姓员工到大陆对刘泼硫酸,台北地方法院依重伤未遂罪各判刑3年及2年10月。(本报资料照片)

曾姓妇人因台商丈夫与大陆刘姓员工结怨,自称是「张姓女子」委托台湾征信社沈姓副总及范姓员工到大陆对刘泼硫酸;沈及范在大陆被逮且判刑定谳,分别服刑8年多及9年多获释,回台后,台北地方法院依重伤未遂罪各判刑3年及2年10月,但免其刑之全部执行。可上诉。

2008年7月14日上午,范男受沈指示,尾随刘到某医院停车场,刘一下车,范就将整瓶硫酸朝刘脸上倒去,除身体多处受伤,也遭毁容重伤害;刘后来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2012年间,沈、范自认事隔多年,泼硫酸案早已烟消云散,没想到2人一进大陆,就被公安逮捕。

沈男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10年确定,他服刑期间减刑3次,实际执行刑期8年3月又16日,而于2020年6月17日执行刑满释放;范判刑12年确定,服刑期间减刑4次,实际执行刑期9年8月,去年4月12日执行刑满释放。沈及范回台遭台北地检署起诉。

台北地院认为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等规定,大陆地区现在虽因事实上之障碍为我国主权所不及,但在大陆地区犯罪,仍应受我国法律之处罚,沈、范2008年在广东省深圳市的犯行,即为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自应适用中华民国法律论处。

合议庭沈、范与被害人素不相识,竟为牟一己私利,由沈指示范持硫酸朝被害人左侧面部泼洒,非但导致被害人于长期治疗之过程中,承受巨大之身心痛苦及生活诸多不便,且因外观变形,造成心理创伤并影响人际关系,考量2人犯后已坦承犯行,各判刑3年及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