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黎明自办市地重划案 声请宪法诉讼

本件声请宪法诉讼请求状指出,一审判决以公办市地重划的标准适用在自办市地重划,据此作为认定犯罪既遂之法规基础,却完全忽视自办市地重划之核心内容,明显与公办市地重划本质有别。因此法规上在奖励自办重划办法第2条规定「自办重划办法未规定者,准用公办之市地重划办法」,实是陷人民与司法机关于违宪法规之误区。

此外,自办重划抵费地的计算基础,与公办重划是以「重划费用总负担」直接换算取得相应数额抵费地的情形显然不同;在单元二自办重划,经台中市政府审查核可之黎明自办市地重划会章程明定:「本重划区全数抵费地授权由理事会按本区总开发成本出售予富有土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或该公司指定之人士。」明定抵费地之应对价并非「重划费用负担总计表」,而是重划投资人所支出之「本区总开发成本」。

但是,平均地权条例容许自办市地重划办法第2条无限制准用公办重划办法,让人误解自办市地重划抵费地之产生原因与计算基础和公办市地重划,都同样是以「重划费用负担总计表」为准。

释宪请求状指出,这样的法律规定造成原审误认虚增工程费用及拆补费用,将会直接产生等额的虚增抵费地1万2814坪,直接影响本案背信既遂犯行之认定及犯罪所得没收之数额,判决的法律适用基础违宪。

受委任提起宪法诉讼的黄明展律师及沈元楷律师指出,在自办市地重划事务中,就「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市地重划办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一律无限制、无差别准用公办的「市地重划实施办法」。这样的立法体例虽然形式有据,实质却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