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口角爆打女友人 付9500合解仍遭提告判刑
台中男因口角爆打女友人。(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台中市去年发生一起暴力事件。41岁的郑姓男子,在夜店先与女友人小美(化名)因小事发生争执。郑男随后与小美及蔡姓友人一同搭车离开夜店,却在车内再次与小美发生口角,最终对小美施暴。事后郑男以9500元与小美达成和解,一审仍依伤害罪判处郑男拘役20日,可易科罚金,郑男因此不服,检察官也认为量刑过轻提起上诉,遭二审法官驳回。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郑男于112年10月12日凌晨在ALTA夜店,与女友人小美因小事发生争执。郑男子随后与小美及蔡姓友人搭乘自小客车离开夜店,却在车内再次与小美发生口角,最终情绪失控,不仅徒手殴打小美的头部,更在气愤之下将她的头撞击车窗玻璃,接着将她强行拉下车,以脚踹打小美的头部及背部,并用力将她的头部敲击地面,导致小美全身多处受伤,最终决定向台中市第六分局提告。
经过一审审理,法官认为郑男在事件中恣意施暴,对小美造成了实质伤害,对社会治安亦构成威胁,因而决定对他量刑。虽然郑男在事后坦承犯行并赔偿小美9,500元,法官仍判处他拘役20日,可易科罚金。
然而,对于此判决,郑男及检察官均提出上诉。郑男主张他与小美在警局达成和解,和解书中明确表示双方放弃后续的民事及刑事诉讼权利,质疑法院为何仍判决其有罪。检察官则认为,郑男并未表现出悔意,原审量刑过轻,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的惩戒,也未能满足小美对公正的期待。
二审法官针对郑男的上诉理由,法官强调告诉权属于民众的公法权利,不会因和解而丧失,小美的告诉仍然合法有效。此外,原审量刑依据刑法相关条文进行审酌,并无不当之处,法官的裁量应受到尊重。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