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指時力黨工涉毒 高院更二審改判免賠
前桃园市议员王浩宇107年间指时代力量党工涉毒,遭时任党工林效先求偿并要求道歉。高院更一审判王浩宇赔25万元及刊登回复名誉启事,经最高法院发回,更二审今天改判免赔。可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新闻资料指出,当时林效先因涉嫌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罪,遭基隆宪兵队移送侦办,此事确为真实,因此王浩宇发表的言论为陈述客观事实,并与公共利益相关,应为可受公评之事,非针对林效先个人而发表言论。
更二审合议庭认为,新闻媒体先前已披露林效先照片及个人资料,林效先也于脸书公开发文,此事件已为公众所周知,因此王浩宇发表的言论,是重申时代力量党工涉毒品案遭侦查,并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
合议庭认定,王浩宇非犯罪侦查机关,无从论断林效先是否确实违反毒品罪,仅基于当时林效先遭侦查的客观事实来发表言论,纵使检方把林效先不起诉处分确定,也难认是故意不法侵害林效先的名誉,因此改判王浩宇免赔,仍可上诉。
全案缘于,王浩宇于民国107年4月间,透过个人脸书(Facebook)、记者会等方式,指称时代力量台北市党部的党工,在租屋处遭警方查获持有大量二级毒品「毒邮票」,并张贴林效先照片。
林效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他获刑事不起诉处分确定,但王浩宇的不实言论造成舆论认定他涉及毒品案,导致他社会评价受损及精神上莫大痛苦,请求精神慰抚金新台币200万元、停职期间薪资损失43万500元,及登报道歉启事。
一审桃园地方法院判王浩宇应赔林效先25万元及登报道歉,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仍认定王浩宇未合理查证,加码判须赔偿40万元及登报道歉;王浩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
高院更一审认为,林效先热衷参与政治活动,又主持网路政论节目,并为时代力量党发起人,王浩宇不能证明已尽合理查证的义务,且言论已贬损社会对林效先的评价,导致名誉受损,判决王浩宇须赔偿25万元。
此外,更一审也判王浩宇须刊登启事,分别在个人脸书及公开登报,使社会大众明确知悉,法院已认定王浩宇有不法侵害林效先名誉的行为及实际判决内容,以回复林效先的名誉。经上诉,最高法院2度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案经审理,今天高院更二审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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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园市议员王浩宇107年间指时代力量党工涉毒,高院更一审判王浩宇赔25万元及刊登回复名誉启事,经最高法院发回,更二审今天改判免赔。图/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