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龄梓/短裙女搭捷运做臀推 构成公然猥亵吗
日前台北捷运出现一名穿短裙女子,公然在捷运车厢地板上做起推臀运动,还不顾着短裙有走光风险,让一旁乘客看得好尴尬!随后,她又扶着铁杆开始深蹲、抬腿加挥拳,仿佛将捷运车厢当成健身房。到底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公然猥亵?
《刑法》第234条规定,「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罚金。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0000元以下罚金」,本罪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妨害善良风俗,遏止脱衣舞娘、牛肉场等文化。但处罚的前提在于,行为人「必须有让人观赏的意思」;该女子在捷运车厢运动,如果本身没有要刻意给人看的意思,辩称「我只是节省时间,利用空间运动」,或许尚难构成公然猥亵。
然而,《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3条规定,「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任意裸体或为放荡之姿势,而有妨害善良风俗,不听劝阻者」,该名在捷运车厢推臀健身的女子,双手撑地,臀部上下摆动的行为,若被认定成放荡姿势且经劝阻不听,警察可开立6000元以下罚单。
另外, 《捷运旅客须知》规定,「坐、卧于车厢、车站地板、设备或设施上,捷运公司得拒绝运送」;《大众捷运法》第50条规定,「躺卧于车厢内和月台上之座椅,不听劝阻,可处行为人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锾」,该行为人躺在地板上做推臀运动已构成违反《捷运旅客须知》。过去《大众捷运法》在立法时,或许只想到会有人霸占椅子,却未想到居然有人会将捷运车厢当作健身房!或许下次修法就会多这一条禁止行为了。
捷运车厢往来人潮众多,这样将车厢当作自家健身房的行为,即使自己不在乎别人眼光,却让别人感到尴尬不舒服,实在是不妥的行为,也可能遭拒绝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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