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强制车险 违规扩大举发

金管会保险局副局长林志宪1日指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在今年6月15日已修正,过去抓未投保强制车险的方式是「拦检稽查举发」,但修法后将扩大举发,若有酒驾、危险驾驶、超速等违规时,公路监理机关在开单时会顺便查有无投保,未投保者会并同举发。

修法后明订「无户籍人士」(如外籍人士),以「居留地址所在地」的监理机关为处罚机关。

林志宪表示,今年6月15日修正公布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50条第2项,除了将微型二轮电动车纳管外,也将未投保强制车险的举发方式从现行拦检稽查举发,扩大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时并同举发。

为配合母法的修正,金管会已完成「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施行细则」第9条、第11条修正草案,并将于近期内依法办理预告,预告期间30日。

林志宪表示,此次共有二项增订,一是增订公路监理机关接获汽车驾驶人违反道交条例案件后,应向金管会及交通部指定的单位(即保发中心及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讯技术分公司),查询投保义务人的投保资料,即主动查询有无投保强制车险。

二是增订处罚对象为「无户籍人士」(如:外籍人士)时,以「居留地址」所在地的公路监理机关为处罚机关。林志宪表示,强制车险处罚对象为「汽车所有人」时以其「车籍」所在地的监理机关为处罚机关,处罚对象为「汽车使用人或管理人」(如:公司车)时,则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路监理机关为处罚机关,至于「无户籍人士」的处罚机关此次也明订。

对于未投保强制车险的罚则,依强保法第49条规定,汽车罚3,000元至15,000元;机车罚1,500元至3,000元、微型二轮电动车罚750元至1,500元。而未投保汽车肇事,由公路监理机关处新台币9,000元以上、32,000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