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始即终的碳税

(图:张茂雄)

为降低温室气体(GHG)排放,部分学者及民间团体呼吁政府应课征「碳税」而非「碳费」,或既税又费更有诱因,不知何以咬定「税」才有减量诱因?如称为英文直译的「碳征收」(carbon levy),此为「税」还是「费」?又采瑞士及加拿大「碳红利」(carbon dividend),岂非更加挞伐是鼓励GHG排放的倒行作为!

应是碳费、碳税、碳征收或碳红利?名称不同是为政策顺利推动而为,最主要是台湾是否已具备大幅重整相关税赋名目条件?其实,更务实的是收入如何使用问题。

称为碳费、碳征收或碳红利,一般是甲税换乙税的税赋中立作法,北欧五国、瑞士及加拿大部分省是典型范例,在高所得税率反弹声浪下,政府降低所得税率,方使能源税及碳税得以切入,进而以碳红利名目将收入发给所有缴税者。另一是尽量不以税(tax)字眼刺激被课征者。国外经验显示,无人会欢欣鼓舞迎接新税目,此是为沟通让新政策顺利上路的关键。

检视全球在2015年前已开征全国性「碳税」国家,将减碳成效全归功于碳税之真实情况。首先,芬兰是开出第一枪碳税课征的国家,当前每吨为极高72.83美元税率,1990至最新2018,GHG排放却增加60.52%;西班牙亦然,当前每吨17.62美元,在不算低的税率下,因境内局部电来自摩洛哥认真燃煤所提供,以至于西班牙2014开征至2018,电力仍有85%来自化石燃料、致使GHG排放增加1.94%。

同属首波施行碳税的挪威,由1991至2018漫长28年,目前最新每吨碳税为相对高的69.33美元,GHG排放却仅微幅下降0.28%;同梯施行碳税的丹麦,当前每吨为挪威一半不到的 28.14美元,1992至2018、GHG显著下降35.93%;另个非欧洲国家的日本,虽然课了不起眼的每吨2.61美元,然由2012至2018的7年,GHG却也一步一脚印减少9.61%。

由此可见,在GHG排放在碳税课征下是增加或减少,一则与税率没有固定关系,与课征时间长短亦无关,减碳成效需考量开征国的社会、经济与税制结构,与左邻右舍国家能源的互通状况,及国家能源结构之配置等等条件。

整体碳费(税)收入是统筹统支或专款专用,前者是进入政府统一运用所有税收大水库,后者则经由法定专用于避免碳泄漏及减缓GHG排放相关措施,或由所有利害相关者依惯例及默契,在各方同意下规画收入用途。

以目前政府的用钱方式,降低GHG排放经费不会排在税收使用优先的顺位。选择统筹统支,不需意外收入将用于枪炮弹药、飞机舰艇、客机购买,更不用惊讶收入会用于烟火施放、跨年路树五彩灯泡悬挂,期待「碳税」达成GHG减量目的终将灰飞烟灭。

(作者为台湾大学农业经济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