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同事进女厕偷窥玫瑰金「哀凤」露馅 获判无罪原因曝光
林姓男子派驻高科技设备厂,尾随女同事进入女厕,利用IPhone8手机偷窥,一、二审法官均认其行为属未遂,判无罪确定,不过被害女若受损害,仍可循民事程序请求救济。(示意图/王煌忠摄)
中部地区一家高科技设备厂惊传偷窥事件!派驻该公司的林姓男子,尾随A女同事进入女厕,持玫瑰金IPhone8手机从厕所门板下方空隙窥视如厕,A女发现大声喝斥「你在干嘛」,由于当时该楼层仅有林男,且持有玫瑰金手机,检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诉,不过法官认,林男手机内并无A女照片,仅为未遂,一、二均判无罪确定,但不能因此免除民事责任,A女如受损害,仍得依民事程序请求救济。
A女在警询及侦查中证称,2022年8月8日下午1点27分许,当时从休息室隔壁的办公室去女厕,进厕所前有看到林男,上厕所几秒钟后视线朝地板方向看,突然发现有一只手拿着玫瑰金IPhone手机从厕所下方门缝伸进来,当下大声喝斥「你在干嘛」,对方的手就伸出去并离去,因当下5楼员工都在无尘室上班,只有林男走进休息室操作手机,且手机颜色相同,认定林男偷窥。
A女案发后身心受创,出现焦虑、忧虑情绪合并失眠,经就医诊断为「急性压力反应」;林男坦承案发当下进入5楼男厕,且身上携带玫瑰金色手机,但否认进入女厕,也没有拿出手机。
一审法官审理,林男手机内容,仅有其他女生睡觉时裸露照片,并无A女照片,经监视画面显示案发当时仅有A女与林男在无尘室外,观诸行为时间、地点、使用手机特征等均与林男几近相符,依据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足认本案行为人确为林男无讹。
法官认为,检察官所举证据及指出证明之方法,最多仅能证明林男有无故利用工具窥视他人非公开活动罪之未遂,然《刑法》第315条之1并无处罚未遂犯之特别规定,林男所为自属不罚,应为无罪谕知;检察官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认,因林男行为属不罚之未遂犯行,故检察官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不得上诉。不过判决书也叙明,林男虽因刑事责任属不罚之未遂犯行,然不能因此免除其民事所应负责任,告诉人A女如受有损害仍得依民事程序请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