吓阻乱丢垃圾!大楼总干事冒清洁队名贴公告 判8个月

▲依社区大楼总干事冒用市府清洁队名义,贴出禁止乱丢垃圾公告,虽立意良善,但已触犯伪造文书罪。(图/y资料照/与本案件无关,仅示意用)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即便是贴在自家社区大楼的公告,也不能乱贴,更不能冒用他人名义。台北市山区一处社区大楼,总干事为提醒住户别乱丢垃圾,冒用台北市清洁队名义贴告示,因此挨告,被依伪造文书罪起诉,一审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判决,2015年5月,40多岁了刘姓社区大楼总干事接获住户反应,有人在大楼内乱丢垃圾,为了维护社区干净,刘男因此制作一份公告,上头写着「此处严禁乱丢垃圾,违者将依废弃物清理法处最高6000元罚锾,本队将不定期巡查....台北市环保局大直分队启。」

ㄧ公告制作完毕,刘男便交代社区李姓警卫代为张贴,贴在社区前花园座椅椅背上。但这份公告根本未经清洁队受意张贴,遭人检举,刘男因此吃上伪造文书官司。台北地检署侦办后裁定起诉。

一审法官认为,刘姓总干事制作的公告,除冒用清洁队名义,公告内容涉《废弃物清理法》,又此种公告本为公务员职责所应制作的,因此公告属于「公文书」,刘男涉犯的是伪造公文书罪。

另外,刘男日前因公共危险被刑,2014年才执行完毕,按规定,5年内要是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视为累犯,应依刑法》加重其刑。

不过法官也考量到,刘男身为社区总干事,对住户检举乱丢垃圾一事进行处置,目的是要吓阻他人破坏环境清洁,并非为一己之私,且犯后深有悔意,因此依《刑法》及《大法官释字》酌量减轻其刑。

刘男涉犯的是《刑法》第216条,行使伪造变造或登载不实之文书罪,第211条伪造、变造公文书罪,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