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小队长索贿仍开单 他怒检举讨80万奖金... 法院判决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依检举贪渎办法,认定法务部处分无误,驳回上诉。(示意图 / shutterstock)

台中市消防局第四大队蔡姓小队长,2012年间就「检修不实」为由,向张姓消防设备师索贿4万元,但他收贿后却仍举发申报;张男为此愤而向廉政署检举。廉政署审理依贪污共犯将张男予以缓起诉处分,张男不满未能获得检举奖金、兴讼索讨,日前遭台北高等法院驳回。全案目前上诉至最高行政法院。

判决指出,该名蔡姓小队长于2012年5月间前往一家医院进行消防安全设备检查时,发现其中疏漏为此开立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规定限期改善通知单,而张男为当时该医院的消防设备检修申报作业的负责人。

事后,张男接获蔡员通知称将依法开立举发单,不过蔡员强调:「你就拿4万元给我,我家里小孩有欠电脑用,4万元就来买电脑」;隔日张男提领先前谈拢的现金,亲手交付对方,也因此未接收开立罚单。

时间回溯至2013年,另名陈姓消防小队长与林姓队员复查该医院,查出其中疏漏后依法开立4万元罚单。对此,张男电话中质问蔡员,对方则回应「是上面交代要开罚单」,后续则被林员通知称罚单金额将更改为2万元。

张男心有不满,具状向廉政署检举蔡员,台中地检署侦查期间认定蔡员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罪嫌,提起公诉。后经台中地院审理,依法判处1年11月徒刑,褫夺公权1年,犯罪所得4万元皆予以收回。蔡员不服上诉二、三审,2021年11月1日判决确定;张男则一并视为贪污共犯,获缓起诉处分,期间1年,向公库支付4万元。

对此,张男2021年以自行检举这一点向廉政署提出陈情书,请求依奖励保护检举贪污渎职办法第3条规定,申请核发检举奖金;廉政署转交法务部审理。

法务部指出,张男起初是为逃避罚单而自愿交付蔡员贿款,此中行贿意图明显;另张男坦承犯行则依法应视为检举他人共犯贪污渎职之罪者,认为不该核发奖金。张男不服决议,兴讼请求核拨80万元检举奖金。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依据《检举贪渎办法》第7条第1项规定,犯罪行为人自首,其检举他人共犯贪污渎职之罪者,无从给与奖金,为此认定法务部处分无误,驳回上诉。张男不服,再提上诉,北高行日前裁定命其缴交6000元裁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