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宜容涉霸凌列渎职罪被告!律师分析可能结果...刑责论罪很难

▲因男部属寻短而被免职的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北基宜花金马分署长谢宜容。(图/翻摄自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北基宜花金马分署官网)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劳动部前分署长谢宜容被指涉霸凌下属、导致吴姓男职员轻生,引爆舆论挞伐,阁揆卓荣泰与总统赖清德也相继为此道歉试图灭火,阁揆更表示要移送检调彻查,律师谢岳龙分析,《刑法》尚未定义何谓「霸凌」,加上「求好心切」的职场责骂很难被认定是寻短唯一原因,可能顶多追究谢宜容的「伤害刑责」。

今(21日)有民代到台北地检署告发谢宜容涉嫌过失致死,而当初相验吴男遗体的新北地检署,也主动签分「他」字案、搜证谢宜容有无渎职行为,谢宜容昨(20日)道歉声明虽称「虚心接受,坦然承担责任」,却又撇清吴男之死「与本人于机关内领导管理风格、行为作法无关」,更引爆舆论怒火。

▲行政院长卓荣泰为谢宜容所涉争议,公开鞠躬致歉。(图/记者吕佳贤摄)

谢岳龙表示,谢宜容已承认常有对下属咆哮、情绪易失控状况,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上,比较容易证明她因故意或过失酿成本件憾事,但刑事责任须遵循严格证明,尤其对于吴男之死,要建立谢宜容领导统御风格是直接且唯一的因果关连,而非仅凭众口铄金的「逼死」说法就能定案。

谢岳龙指出媒体报导,谢宜容在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北基宜花金马分署长任内,100多位员工异动逾80人,包括10多位干部,可见谢宜容带兵作法确有争议,但也反向证明,即使谢宜容涉及职场霸凌,下属仍可调离是非之地摆脱恶主管,或选择隐忍不把羞辱言语放心上,寻短不是必然结果。

▲劳动部长何佩珊(左)被立委质询谢宜容所涉争议,再度泪洒立院。(图/记者黄国霖摄)

此外,谢岳龙表示,「霸凌」不等于「凌虐」,《刑法》定义「凌虐」是以强暴、胁迫或其他违反人道方法,对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为,但《刑法》尚未定义何谓「霸凌」,若依《校园霸凌防制准则》,「霸凌」至少须有「持续性」与「羞辱性」,并造成受害者身心损害。

谢岳龙指出,职场难免上级责备下属,就算用词很伤人,若偶一为之、再冠上「求好心切、目的良善」等正当理由,社会通念未必就构成霸凌,除非修法增订罪名或制定专法加以处罚。

难道谢宜容对于吴姓男部属自杀身亡一事,除了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惩处责任,目前就没有刑责可追究?

谢岳龙分析,若有客观事证,能证明吴男生前长期不堪谢宜容严格要求,出现身心受挫,甚至精神恍惚等压力症状,还因此就医服药或寻求咨商辅导、向同事或上司诉苦,且谢宜容明知吴男身心状况已不佳,仍持续言语刺激、毫不留情,则谢宜容可能会有故意伤害刑责。

谢岳龙指出,伤害罪不仅处罚造成他人身体外伤的行为,也包括伤害他人「健康」、涵盖造成身体机能与精神状态受损行为,法定最重为5年徒刑,若因伤害而致人于死,刑责更加重到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但吴男是自杀身亡,谢岳龙认为,谢宜容即使施加职场霸凌造成吴男身心伤害,跟吴男之死仍难建立直接因果关连,如同前述,其他职员可能也承受谢宜容的言语暴力,但没因此寻短,所以就算检方起诉,法官也很难判得下去。

若谢宜容事先完全不知吴男身心状况,谢岳龙表示,依谢宜容的学经历和社会历练,足以理解工作要求过苛、责备过于严厉,可能造成下属身心受创,却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许可追究她过失伤害责任,但若要加重到过失致死,关键仍在于如何证明谢宜容的不当行为,与吴男之死有何直接且唯一的因果关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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