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检察长漏报1503万妻债 遭罚32万

新北检检察长朱兆民疏忽漏报妻子债务,台北地院认为裁罚有理判决驳回。(王己由摄)

新北地检署检察长朱兆民,4年前在桃园地检署检察长任内,于民国104 年度财产申报时,疏忽漏报妻子名下1503万多元的证券融资债务,遭监察院裁罚32万元,朱不服提告抗罚。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审理认为,朱虽不是故意隐匿财产,但无论申报不实是否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都符合《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所称故意申报不实,裁罚并无不当,判朱败诉。本案可上诉。

监察院认为,朱漏报妻子名下1503万8000 元债务,2018年12月28日以书面裁处朱罚锾32万。朱不服提诉愿,今年4月25日被驳回后,提出本件行政诉讼寻求救济。朱兆民主张,他在2015年12月24日申报财产时,已将配偶债务状况一并申报在台湾集中保管所「保管帐户各专户客户余额表」内,该表在证券「上证2X」及「沪深2X」余额别栏,都已注记「融资」,即表示有借贷,申报时没有故意申报不实。

案经北院行政诉讼庭审理,监察院表示,朱兆民虽在余额栏位注记「融资」,但朱必需主动将融资金额填载在财产申报表上,才算尽到财产申报义务。合议庭认为,朱虽提出保管帐户各专户客户余额表的证券融资记载,但对债务余额、发生时间和原因等重要事项,都付之阙如,无法知悉债务内容。

朱兆民申报之初未确实详阅财产申报相关规定,并检视妻子财产状况就提出,虽然申报不实是出于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疏忽,难认为有隐匿财产的故意,但表现出来的行为,就是预知申报的数目不准确,却仍据以申报,放任不真实结果发生,符合故意的要件,监察院裁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朱诉请撤罚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