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公布3月劳检 首都客运遭开罚90万、新光三越62万居次

▲根据劳动局此次公布的劳检资料,首都客运遭开罚90万。(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台北市劳动局5日公布2021年第3次公布违反劳基法名单,此次开罚最多者为首都客运,共遭开罚90万,其次则是新光三越百货,遭开罚62万。主要违规项目集中在延长工时超过规定,以及昼夜轮班制未给予轮班劳工适当休息时间变形工时未依规定安排例假或休息日。

根据劳动局资料,此次违反劳基法的事业单位及事业主,以首都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为开罚大宗,主要违反劳基法第34条第2项,昼夜轮班制劳工于更换班次时,雇主未给予轮班劳工适当之休息时间;劳基法第35条,劳工继续工作4小时未给予至少30分钟之休息,遭开罚90万。

其次则是新光三越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共违反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2项,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令规定;劳动基准法第34条第2项,昼夜轮班制劳工于更换班次时,雇主未给予轮班劳工适当之休息时间;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项,延长工作时间未依规定加给工资。遭开罚62万元。

接着则是香港世界健身事业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违反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2项,采变形工时制度,未依规定安排劳工例假或休息日。遭开罚30万。

惠明事业有限公司违反劳基法第32条第1项,未经工会劳资会议同意使劳工延长工时;劳基法第39条,假日工资未给或于休假日工作未依规定加给工资;劳基法第24条第1项,延长工作时间未依规定加给工资;劳基法第24条第2项,未依法给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资。共遭开罚24万。

国家表演艺术中心则违反劳基法第22条第2项,工资未全额给付给劳工;劳基法第32条第2项,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令规定;劳基法第49条第1项,未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使女工于午后10点至翌晨6点之时间内工作;劳基法第36条第1项,未使劳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为例假,1日为休息日。共遭开罚2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