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局巡佐酒驾滋事被记过 提行政诉讼判决出炉
去年退休的新北市警局陈姓巡佐,前年在桃园酒后骑车还与员警拉扯,他遭警局记1大过处分,他不服提告请求撤罚,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本报资料照片)
去年退休的新北市警局陈姓巡佐,前年在桃园酒后骑车,拒绝员警盘查时表明学长身分,不断说「不要为难我」、「我会没工作」,还与员警拉扯,最后遭4名员警以辣椒水喷洒压制逮捕,他遭警局记1大过处分,他不服提告请求撤罚,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可上诉。
曾任交通分队小队长的陈男,去年7月3日自愿退休生效,但他不服5月17日新北市警局处分,认定他在2020年12月29日非服勤时间酒后驾车并滋生事端,违反品操纪律及言行失检,情节重大,记一大过之惩处,提起行政诉讼。
陈男说,他遭受人身盘查时,旋即出示身分证供员警查证,过程中从未抗拒或攻击员警,但竟遭4名警力强压原告在地、以辣椒水喷洒他眼睛,造成他多处受伤,显逾公权力行使应遵守之比例原则甚明,因此呼气酒精浓度检测单(酒测单),应禁止使用,不得作为认定他酒后驾车之依据。
但新北市警局认为,陈男明知不得酒后驾车,竟于非服勤时间知法犯法,又在员警盘查时企图要求员警通融网开一面,且不配合员警执勤并发生拉扯,致员警头部钝伤,他不服酒驾取缔而迳向执勤员警施加暴行,记过处分并无不当或违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陈男不予配合酒测,又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并因涉嫌妨碍公务,经警强制带回派出所后,才愿意配合进行酒测,他酒后驾车并滋生事端,违反品操纪律及言行失检,情节重大,记一大过之惩处,认事用法均无违误,判决驳回他的诉讼,仍记1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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