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海污法开铡天使轮 管碧玲:限制3名重要船员离境

帛琉籍天使轮号沉没带来严重污染,海洋委员会主委管碧玲依法要求移民署,限制船长、大副、轮机长等人离境。(本报资料照片)

海洋委员会管碧玲27日在脸书说,海污法大修,明确规范对造成污染的外籍船舶的重要船员限制离境的条款,且考虑之后的赔偿与调查问题,管指示海保署处理后,昨晚对于「天使号」重要船员包括船长、大副、轮机长,限制离境的申请公文,发给移民署,限制离境。

管碧玲指出,此案计引用海污法3个条文:首先,按海污法第16条第1项「海洋污染应由污染行为人负责清除 之。必要时,目的事业主管机辟或主管机辟得迳行采取应 变措施、清除及处理;其因应变措施、清除及处理所生费 用,由污染行为人负担。

其次,是海污法第33条第1项「因发生海难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时,船长及船舶所有人应即采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减轻污染,并即通知航政机关 、港口管理机关、事业机构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由于「天使号」未依前述规定清除污染,或采取 措施以防止、排除或减轻污染,致已经有违反前述第33条第一项的情形。

且为避免此案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产生破坏 ,我国有关机关对此采取应变措施、清除及处理所支出之费用,非常巨大,渔民的渔事损失也需求偿,污染行为人都应负担这些费用。

因此,依据海污法第38条第一项规定:「未在我国依法设立分公司之外国籍船舶达反本法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及费用负担,于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主管机关得命该船舶泊靠我国港口 ,禁止其航行、开航或要求移航 ,并得限制船舶所有人及重要船员离境 !

考量「天使号」违反海污法所生的费用负担甚钜 ,且该船已沉没,前开费用将难以求偿,船舶所有人也未积极面对,恐有不履行之虞,因此依海污法第38条第1项规定限制3 名重要船员离境 ,等提供足额担保后才能取消离境限制。

而航港局为了海事调查,也有限制离境的需要,海委会为了追究海洋污染的责任,为了求偿的保全,限制离境的理由不同、期限也会有不同。昨天,天使号渗漏的油污还是无法阻断,而且,燃油漏出来的迹象明显,麦寮海洋号昨天趁风浪程度允许,已经再清除了。不过,虽然海洋号的清除最大量能每小时可以清除120立方公尺,但是今明两天的风浪,将影响海洋号的工作,渗漏的油污也会被冲散,实在令人忧心。

管碧玲指出,限制天使轮相关人员离境,依法必须处理,船东有良知,就赶快出面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