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委管碧玲提修食管法 「危险犯」也要罚

记者洪欣慈综合报导

民进党立委碧玲何欣纯24日上午召开记者会,提出「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法版本,拟加重现行罚则,并将「危险犯」列入可罚范围。管碧玲表示,目前许多化学添加剂危害并不能马上显现,对健康的危害是隐藏性的,但透过法院专业审定,只要黑心商品有伤害人体健康之虞政府就应该祭出重罚,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

▲立委管碧玲拟提案修食管法,大幅加重罚则,并将危险犯纳入罚则,拚速通过。(图/东森新闻

新食管法虽才实施不久,但近期假米、黑心油等食安风波延烧,食品管理再度面临考验,并引发朝野重新检讨相关罚则,国民党主席马英九23日在国民党中常会上也要求卫福部尽速会同法务部研拟修法,将刑度提高至3年以上。

虽然府院皆宣示维护食安的决心,但管碧玲批评,马英九和行政院长问题的诊断和修法方向目光狭隘,「完全没有看到问题症结」,令人失望。她表示,加重罚则当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犯行结构」要改变。

管碧玲指出,现行食管法在所谓「行为犯」和「结果犯」中间,没有规范出「危险犯」的样态,导致法官容易出现轻判情况,以塑化剂9元到120万元的荒谬罚款为例,受害人证明其犯行属「致人于死者」,才能依食管法第49条、结果犯的规定重判,否则若依44到48条「行为犯」来判,再怎么重罚也无法超越比例原则限制。因此,她拟提案修法将49条第2项的「结果犯」改为「危险犯」,亦即将现有法条里「致危害人体健康者」改为「致危害人体健康之虞者」,并将罚则提高为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让一时无法证明健康危害的受害者也可有保障,「黑心业者再无侥幸空间」;现有第16条规范食品容器不得、制、售、用的条文也拟增列第三款,将「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改为「其他足以危害健康之虞者」。

另外,除了处罚之外,管碧玲也指出,业者对受害者的赔偿应该要有类似「强制险」的观念,因此拟将第56条「消费者不易或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害者」的求偿金额从原条文规定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改为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以充分保护受害人。

管碧玲表示,该修法已获蓝绿立委支持,盼能尽速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