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是人民的基本权 立委林思铭:尽速拟定不在籍投票制度

立委林思铭认法务部应尽速拟定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法。(林思铭助理提供/罗浚滨新竹传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在台北监狱设置投票所,以践行宪法保障的人民参政权,立委林思铭13日呼吁法务部放弃抗告,尽速拟定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法,作为未来全面施行的基石,并确实保障监所人权。

林思铭表示,中华民国宪法保障国民参政权,监所收容人只要在台湾继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符合投票年龄、及未受监护宣告或褫夺公权者,即具有投票权,过去因为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权力严重受侵害。

林思铭说,过去在立法院,他曾多次就收容人投票权与不在籍投票等问题提出质询,但法务部和中选会一贯采取闪躲、回避的态度,不愿正面积极面对。

在本次判决出炉后,林思铭希望中选会放弃抗告,以正向思维来面对长期的行政缺失,积极与法务部共同研商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施行法,尽速赶在明年大选前完成立法工作,以落实保障国民参政权,并作为未来全面实施不在籍投票的实验基石。

林思铭同时提醒,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公务员如果侵害人民权利,人民可以请求国家赔偿,中选会、法务部如果再不积极商讨,未来也许也将面对收容人的群起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