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斯伯格女童「好手好脚」请身障车位遭拒…法院打脸新北社会局:给!
▲亚斯伯格女童因「好手好脚」,申请身障车位遭新北社会局拒绝,法院打脸判应核准。(示意图,非新闻当事人/123RF)
地方政府因社会福利有限,往往会给身心障碍者「分级」,把资源留给更需要的人,但判定的标准却引起争议。新北1名女童因患亚斯伯格症,领有轻度身障证明,不料她的双亲请领身障停车证时,遭新北社会局以女童行动无碍拒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时,认为女童虽好手好脚,但若不在父母陪同下,便无法于陌生环境行走100公尺,判女童双亲申请合理,新北社会局应发证。
女童双亲于2018年5月3日向板桥区公所申请身心障碍证明,新北市卫生局参考台大医院鉴定,判定女童符合「搭乘大众交通工具必要陪伴者优惠等服务」的需求标准,却不符合「行动不便」认定;女童双亲不服提起再议,几经来回后,新北社会局仍于2018年8月28日以女童未符合「行动不便」,拒绝核准他们身心障碍车位服务。女童父母事后提起行政诉讼。
新北社会局认为,女童虽患有亚斯伯格,但对行动无碍,是否符合身障车位申请,应依她近30日的生活常态为准,并以是否能在平坦地面行走100公尺为标准判定;另身心障碍车位本是为行动不便者设立,却因现行条文认定过于宽松,导致车位常被肢体健全的人占用,反而让真正需要的人用不到。
新北社会局认为,亚斯伯格症状为注意力不佳、活动量过多,并影响社交功能及语言认知发展,这些症状均与身体能否自由行动无关。
访问员到早疗复健中心视察,医师指出女童有冲动型过动症及自闭症,情绪较无法控制,受挫时常以大哭及尖叫反应,且个性较为自我,如突然不愿上课或上下车,无论父母如何沟通或严厉责备接无法改变;父母更表示,女童不仅难以适应大众运输,甚至连搭自家车辆在不熟悉的地方下车,她都有「不愿下车」或「失控跑掉」的可能;女童出去时若没有父母拉着,就无法单独走到指定目的地。
法院认为,新北社会局仅考量女童肢体健全,却未充分考虑保护儿童及女童因心理障碍所造成的「行动不便」,依照女童现况,偶尔、经常甚至全部活动能力有困难,判社会局应核准女童父母申请身心障碍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