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解除承攬契約 已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民众若与营造厂商承揽兴建房屋工程并订定书面契约,后因定作人因故无法履行,订约双方解除契约,已纳之印花税是否可申请退还,税务机关表示,若非适用法令等事由终止契约,不得以契约解除为由,退还印花税。
桃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依据印花税法规定,应纳印花税之凭证,于书立后交付或使用时,即应贴足印花税票,承揽契约既经订约双方书立后交付使用,每件即应按金额千分之一贴足印花税票。税务局提醒,纵事后契约解除或终止,并非适用法令、认定事实、计算或其他原因之错误,不得以契约所载事项未履行为由,申请退还已纳之印花税。
此外,倘若未在合约订定工程总价,要如何贴用印花税票,税务机关指出,工程承揽合约应按合约金额贴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税票,如合约上没有载明工程总价,必须工作完成后才能计算出确实金额者,应在合约书立后交付或使用时,先以预计金额贴用印花税票,等到工作完成时,再按确实金额补足应贴之印花税票或退还溢贴之印花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