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人 获盈余须报税

财政部赋税署昨(10)日表示,企业若有多人合伙,选择由其中一人挂名成立公司,其他合伙人属于隐名合伙性质者,如果国税局掌握到各合伙人分配损益出资比例者,将按实质课税原则核实课征各合伙人的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表示,隐名合伙事业通常是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具名成立,其他合伙人则不具名投资,但仍参与盈余分配。不过,很多隐名合伙人,常因实际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对于公司的经营及财务运作状况未及时掌握,以为获配的盈余可以不必报缴个人综所税。

为利征纳双方有所依循,财政部将于近期发布最新解释令,明订隐名合伙营利事业的盈余分配课征所得税原则。

赋税署副署长蔡碧珍表示,隐名合伙营利事业过去由出名营业人报缴综所税,不过国税局若能查得公司盈余分配的情形,而且也掌握到隐名合伙人的获利状况及公司资金流向,多数将按实质课税原则,查明该公司实际分配盈余的情形,分别核实课征每位合伙人的综合所得税。

至于每位合伙人的综合所得税如何核课?财政部官员表示,将按各合伙人实际分配到的公司盈余,以及合伙时的出资比例,核实归课实际所得人各自之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表示,过去曾针对隐名合伙经营的利得,如果出名营业人与合伙营业人无法出示合伙契约,国税局将以出名营业人为核课个人综合所得对象,为避免使人误解出名合伙人必须检约报备,这次检讨法规时,则一并废止过去的解释令,以适用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