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规办理按揭贷款”等,云南永德农商行被罚120万元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将资金入股非上市企业用于经商办企业"等,被罚12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金罚决字〔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金罚决字〔2024〕3号

被处罚当事人

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将资金入股非上市企业用于经商办企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刘金城,对云南永德农商行"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将资金入股非上市企业用于经商办企业"事项负有责任,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金罚决字〔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金罚决字〔2024〕4号

被处罚当事人

刘金城(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将资金入股非上市企业用于经商办企业"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赵天应,对云南永德农商行"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金罚决字〔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金罚决字〔2024〕5号

被处罚当事人

赵天应(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部经理洪应成,对云南永德农商行"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金罚决字〔20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金罚决字〔2024〕6号

被处罚当事人

洪应成(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部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经理李正宣,对云南永德农商行"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金罚决字〔202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金罚决字〔2024〕7号

被处罚当事人

李正宣(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独立审查人杨惠莲,对云南永德农商行"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金罚决字〔202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金罚决字〔2024〕8号

被处罚当事人

杨惠莲(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独立审查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