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款未付 留意請求權時效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公司若有应付款项,在尚未给付前已超过请求权时效,应在时效消灭年度转列为其他收入,后续实际给付款项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
高雄国税局举例,近日查核甲公司营所税结算申报案,帐载应付帐款600余万元,包含一笔进货应付款100万元,尚未支付,由于这笔货款已超过民法规定的两年请求权时效,依规定,应付却未付金额应转列为当年度其他收入。甲公司因此被国税局调增课税所得额,补征营所税20万元。
国税局表示,民法规定,商人、制造人等所供给的商品及产物代价请求权时效为两年。营利事业申报营所税时,要留意如有超过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的应付款项,应在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等到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5月报税季将至,在办理结算申报时,应自行检视应付未付款是否有超过请求权时效,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