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所税决、清算大批核定案件 财部今公告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时,依据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应办理决算或清算申报。本次公告案件范围为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或清算未列入选查之申报案件,并按申报资料大批核定,且无下列情形之一者:1.申报适用租税减免规定。2.申报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规定。3.当年度决算或清算申报及上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为并同办理者,其中任一申报项目未按申报资料核定。

该局指出,符合前揭公告作业范围之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或清算大批核定案件,依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第5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之规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112年1月18日)起发生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之效力。

该局提醒,本项作业之公告内容将于公告日登载于财政部税务入口网及各地区国税局网站,并同步将公告文书黏贴于所辖稽征机关之公告栏,营利事业可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点选「公告讯息/核定税额公告\营利事业所得税(含机关或团体)结(决、清)算申报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询」查询案件公告结果,或可至各地区国税局网站线上查询。

若需申请补发核定税额通知书者,请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点选「线上服务/电子税务文件/线上申办」或点选「书表及档案下载/申请书表及范例下载/营利事业各项申报书表申请书」下载申请书表,向所辖各地区国税局之分局、稽征所申请补发。

该局呼吁,凡符合公告作业范围之案件,自公告日发生核定税额通知书填具及送达之效力。营利事业对于国税局核定内容认为有记载或计算错误者,得于该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内,向辖区国税局申请查对或更正;对于公告核定之税捐处分如有不服,则应依税捐稽征法第35条第1项第4款规定,于该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内,向所辖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复查。经公告核定之案件,税捐稽征机关于核课期间内,经另发现应征之税捐者,仍应依法补征或并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