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逆子纵火烧死3家人 8罪起诉!国民法官「这样判」

云林县斗南镇杜姓男子因与家人发生口角,竟在住处纵火泄愤,导致3家人死亡,19日云林地方法院国民法官法庭宣判杜男无期徒刑,并褫夺公权终身。(本报资料照片)

云林县斗南镇杜姓男子去年8月15日因与家人发生口角,竟在住处内泼洒酒精膏纵火泄愤,导致杜父、杜父同居人刘女的21岁女儿、4岁儿子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云林地检署依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等8罪嫌提起公诉,19日下午3点许,云林地方法院国民法官法庭宣判杜男无期徒刑,并褫夺公权终身,全案可上诉。

国民法官法庭判断,杜男放火造成房屋及房屋以外之物烧毁,杜男父亲、刘女的21岁女儿、4岁儿子死亡,以及刘女受伤,分别成立《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杀人罪》、《对儿少犯杀人罪》及《杀人未遂罪》,以及《刑法》第173条第1项、第174条第1项、第175条第1项与相关的烧毁未遂等罪名。

国民法官法庭认为,惟最终罪名认为成立《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其他罪名或因为法条竞合或想像竞合而从一重处断。

量刑上的考量,之所以没有判处死刑,在于依据大法官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的要求,必须是最严重之罪才能考虑,但检察官举证上,并不足以让国民法官法庭认定在放火后,有将杜姓被害人等人所在的卧室外面房门关上,且将门外扣环扣上的行为,所以只能认定被告杜男有透过放火方式来造成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在杜男只有间接故意下,就无法在刑度上有死刑的选项。

国民法官法庭在没有死刑的选项下,考量杜男犯后态度难认良好、犯罪造成严重的伤亡结果、死亡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亲人、暗夜大火的火势延烧下对公共危险的危害、带给被害人刘女的生活巨变和至今的心理阴影、其余被害人家属到场陈述的意见,还有量刑情状鉴定所显示的被告性格、生活历程,以及尽可能在现有的刑度选择下,能达成隔离社会较长时间等情形,决定对杜男宣判无期徒刑,并褫夺公权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