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7旬男曾遭詐騙竟下海成詐團車手 判刑6月

曾被诈欺的胡姓男子将妻子帐户提供给诈骗集团,再担任车手临柜提款新台币35万元赃款,被害人发觉受骗后报警,近日地院审结,依犯共同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6月。可上诉。

根据彰化地方法院判决书,74岁胡男曾遭诈骗集团以人头帐户诈骗,明知将银行帐户提供不详之人使用,极有可能遭他人利用作为诈欺犯罪转帐汇款工具,却仍于民国110年6月间,将妻子邮局帐户提供给诈团成员。

诈团成员之后以通讯软体LINE联系被害人,佯称投资稳赚不赔,导致被害人陷于错误,汇款35万元到胡妻帐户;诈团成员随即指示胡男与朱姓男子分别驾车到邮局,朱男在对街把风,胡男临柜提款后将赃款交给朱男。

朱男接受侦讯时辩称,当天胡男走出邮局后向他说没领到钱,所以他并未拿到35万元;之后朱男与胡男对质,才坦承钱被他拿去花掉,他与被害人已和解,赔偿26万元,希望判轻一点。胡男也说,他愿给付被害人9万元,且双方已达成和解。

法官认为,朱男在侦查后期才对此坦承,依犯3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1年2月,缓刑2年,没收未扣案犯罪所得9万元;胡男、胡妻犯3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各处6月刑期,胡妻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