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诈骗集团提款车手 男5天赚1.4万遭判3年

彰化地方法院。(资料照,谢琼云摄)

彰化县25岁张姓男子加入诈骗集团当提款车手,2017年底与另名17岁少年,陆续在台中市、彰化县多数ATM提领走被害人汇款,短短5天陆续提领53.6万元,赚得1.4万多元,仍被检警盯上逮捕,彰化地院近日审结,依加重诈欺罪判处应执行3年。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张男2017年12月间成为车手,诈骗集团以电话各种说词诈术,让人接电话后陷于错误后汇款,被害人多达57人,张男在与另名少年自12月13日起至17日间自人头帐户中将款项领出,提领地点遍布台中市区、溪湖、彰化、田中员林等;2人最后被检警锁定后查缉,并于同年月26、27日2天陆续遭警方查获落网。

该诈骗集团组织缜密分工精细,检警查扣2名车手行动电话通联与社群对话,发现张男还曾与友人聊天时提及,「我要换公司了,这间趴数太少,才2%而且又累,另一间4%」等语;检警与法官据此认定、估算张男担任5天车手,犯罪所得应为10722元,另作为司机接送另名少年的日薪共4千元,合计1.4万元。

审理法官认为,张男正值青年,不思依循正途获取稳定经济收入,竟贪图不法钱财,加入诈骗集团担任提领诈欺赃款车手,因此获取报酬价值观显有偏差,犯后自白却又未赔偿被害人达成和解,依刑法加重诈欺罪、一罪一罚,分别判处1年2月至1年3月不等,57罪合并应执行3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