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議員黃俊源、竹塘鄉代林全 當選有效確定

彰化县第二选区县议员黄俊源、竹塘乡民代表林全分别被检方指控涉嫌在选举期间委人买票,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一审法官都认定被查获买票的被告,是二人的竞选团队成员,判当选无效,不过全案上诉台中高分院后,昨天宣判,认定无证据证明黄、林与买票被告有犯案联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二人当选有效确定。

彰化县李姓男子涉嫌在前年选举期间,欲以一票500元代价,备妥5、6万元,要替第二选区县议员黄俊源买票,也以4000元、2.7万元的代价,向尤姓选民等4人、黄姓选民等54人买票。

因李住处有黄俊源的竞选背心,也替黄拜票、发放口罩宣传品,甚至穿着竞选背心自拍相片,被检方认定是黄竞选团队成员,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一审认定李是黄团队成员,判当选无效,二审则认为,李虽坦认贿选,但无证据证明李、黄有犯意联络,改判当选有效确定。

另,彰化县竹塘乡民代表林全被控委由7旬邻长杜木森买票,杜被判刑1年6月、褫夺公权3年确定,林也因杜被法官认定是竞选团队成员,遭判当选无效,但二审审理后认定,杜虽是中低收入户,但每月平均有1.5万元收入,以4000元买票并非无法负担,另外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林有授意杜买票,改判林当选有效确定。

台中高分院指出,当选无效之诉,判决结果足以推翻当选公告的效力,有对选举区内众多公民行使选举权的结果,加以否定效果,应谨慎为之,检察官是掌握刑事侦查权的公权力机关,拥有强大的搜证、举证能力,不能以「证据遥远」、「搜证困难」、「两造自始对立」等理由,减轻其举证责任,否则有公权力机关,轻易否定公民选举权行使结果之虞,有失事理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