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黎巴嫩爆炸事件 港务公司加强安全防护与巡检

台湾港务公司董事长李贤义。(图/张佩芬

本月六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口仓库发生大爆炸事件当天,台湾港务公司董事长李贤义立即要求各港清查硝酸铵危险品,并加强加强安全防护与巡检。

李贤义指出,根据国际媒体报导,目前黎巴嫩官方仍在调查爆炸案发生的始末,但已传出消息引起爆炸的关键是储藏于港口仓库长达六年,总重约2,750吨的硝酸铵。

硝酸铵是一种危险的化学物质,在农业上可以用于生产肥料;在工业上则是炸药的原料之一,不论是采矿或是拆除建筑物时都能使用。 储存条件需紧闭、干燥、避免受到光的照射、远离可燃物,火源热源

我国港局公告商港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之妨碍港区安全行为」:

(一)高度危险品: 1、高度危险性危险物品卸船后,除因联外道路时段性禁行外,未立即离港区属妨碍港区安全行为。

2、高度危险性之危险物品为国际海运危险品准则所称之第1类爆炸物(第 1.4S 类除外)、第 5.2类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联合国编号:UN3101、UN3102、UN3111、UN3112)、第6.2类含有病原菌感染性物质(联合国编号:UN2814、UN2900)。

3、高度危险性物品倘因联外道路时段性禁行无法立即运离,最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离港。而二十四小时起算之时间点,系依台湾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之「货柜统计报表」所载明货柜装卸作业完工时间为准。

4、高度危险性物品暂留特定地点等待离港期间之相关配套措施如下: (1)各货柜集散站针对高度危险性物品划设暂存特定区域

(2)该特定区域应有适当隔离措施。

(3)由货主或授权代理人指派人员现场警戒,相关人员应配有防护设备及携带紧急连络通讯设备

(4)特定区域现场应放置消防及防救灾设备,周遭并设置防碰撞设施

(二)硝酸铵于国际海运危险品准则为第5.1类,非属商港法所列需24小时运离港区之『高度危险品』。

四、港区进储硝酸铵(联合国编号:1942)盘点

我国港口在8月6日当天共计53个货柜(20呎柜),基隆港11个,包括西18号码头6个,西19号码头2个,西25号码头3个;台中港28个,包括34号码头;高雄港14个,包括108号码头7个,70号码头7个。

港方管理督导措施包括: 1、依商港法第25条、商港港务管理规则第29-

1、33条等加强落实危险品申报、装卸、储转管理。

2、港区危险物品除依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如:环保署经济部内政部消防署)规定办理外,港区另依商港法办理危险物品作业。

3、依商港法规定国际商港由公司负责经营及管理;至港区危险物品之安全督导及违反商港法相关规定之裁罚由航港局负责。

4、配合航港局依据商港港务管理规则第29条成立港区危险物品作业安全督导小组,督导危险物品装卸、运送、存放及事故应变处理情形。

5、相关督导缺失包含厂区平面图(含危险物品储放区域)未及时更新、现场危险物品专区标字标线模糊、危险物品隔离距离不足、消防设施改善及加强教育训练等,航港局均要求业者限期或立即改善。

6、为强化港区安全,航港局已于106年1月23日公告商港法第36条第1项第3款之妨害港区安全行为,要求高度危险性之危险物品卸船后应立即运离港区,最迟不得于24小时离港,违者处10万至50万元以下罚锾。

7、每年办理危险物品应变处置演练及教育训练。

8、盘点各港危险品存放总类、业者、联防组织及防灾设备。

9、储存设施(如仓库或船上),在收储时则应依照标示上的危险品标示、联合国编号、包装分类等,依照IMDG Code的货柜储放隔离表,将与其不相容的物质分类储放,并且堆储在特定的危险品储放区域。

10、储放区必须注意远离火源或易燃物质(储油槽、燃料)等,并应避免在超出消防或救护能量下大量储存。

11、转请各分公司特别针对辖属港口货柜集散站若有存放硝酸铵货柜之柜场,应特别提醒该柜场须加强安全防护与巡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