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友讯五千字挑战 证交所四点回应

国内上市网通大厂友讯(2332)为反制市场派争夺经营权,临时更改股东会日期,不符公司法遭证交所重罚,对此友讯26日发出5,000字挑战证交所「双重标准」,对此,证交所今(27)日也以四点对友讯作出正面回应,结论仍是除了对其开罚30万元,并再次强调要求限期改善,若不改善,可能续罚,也将可能打入全额交割股

证交所就友讯5月26日重大讯息内容说明,提出以下四点回应:

一、依证交所「营业细则」第46条及「对有价证券上市公司境外指数股票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机构资讯申报作业办法」第3条第2项第8款之规定,上市公司应于停止变更股东名簿记载日至少十二个营业日前,将召开股东会公告申报事项输入证交所指定之网站申报系统

二、查友讯科技前经109年3月18日董事决议通过,订于109年6月15日召开之109年股东常会(停止过户期间为109年4月17日至109年6月15日),及该公司二位独立董事依证交法第14条之4及公司法第220条,于109年6月1日召集之股东临时会(停止过户期间为109年5月3日至109年6月1日),均于本公司上开规定期间内公告在案。

三、就友讯科技于109年5月25日召开董事会,决议将股东常会日期由109年6月15日变更至同年6月29日,该公司主张停过期间仍为109年4月17日至109年6月15日乙事,因6月16日至6月29日间并未停止股东名簿之记载,显与公司法第165条第3项「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不得为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及经济部80年3月4日经商字第203119号函「股东名簿停止过户日期之计算,应包括开会本日在内」之内容有悖。

四、准此,基于友讯科技于109年5月25日公告其董事会通过变更其109年股东常会召开日期为109年6月29日,其变更后日期之召集程序无法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相关规定,该公司亦未能充分说明如何确保股东参与股东常会之权利,证交所爰于109年5月25日对该公司处以违约金新台币30万元,并限期改善,倘该公司未限期改善,证交所将按次处违约金或依前开营业细则第49条规定列为变更交易方法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