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担任股票造市者 申报买卖价差不得大于3%

股票造市制度即将于6月30日上路,为奖励券商加入股票造市者(MM)及交易奖励参与者(LP),以活络优质流动性股票交易,证交所已完成相关作业办法,明定MM应履行报价责任,于开市后5分钟至收盘,为选定股票提供买、卖报价,且申报买、卖价差不得大于3%,另每笔买、卖报价不得低于5交易单位总金额应达20万元以上。

证交所表示,未来MM应对一定数量之特定股票提供买卖报价,LP以对特定股票参与交易为限,相关奖励规范内容如下:

一、MM及LP专户相关规范:依其自身风险控管机制得以专户从事避险目的交易。

二、MM应履行报价责任相关规定:股票造市者于证交所集中交易市场开市后5分钟至收市期间,为选定股票提供买卖报价,相关作业规范包括:

1.申报之价格应包含买进价格及卖出价格,且有效期别不得为立即成交否则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则取消。

2.申报买进价格及卖出价格价差不得大于3%,计算公式为:(买进价格及卖出价格价差)=〔(卖出申报价格)-(买进申报价格)〕/(卖出申报价格)。

3.每笔买进及卖出报价不得低于5交易单位或总金额应达20万元以上。

4.当日报价维持时间应达集中交易市场开市后5分钟至收市期间之50%以上,选定股票有下列三情事得排除计算:有证交所营业细则第58条之3第6项或第8项延缓撮合期间、揭示价格为涨停买进或跌停卖出期间、揭示之最佳买价或卖价市价期间。

5.当月符合前四款之有效报价日数应达当月应报价日数80%以上,所称应报价日数是指选定股票当月交易日数减除下列二种情形者:选定股票列为处置股票期间、选定股票采分盘集合竞价交易方式期间。

三、MM及LP专户之结算交割相关规定:股票造市者及交易奖励参与者专户内之证券得进行买卖相抵之交割,买卖相抵后仍有卖出余额无法应付交割数量者,得免除相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