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生反英语毕业门槛告学校 今败诉确定

政大法律系学生赖怡伶,反对校方将英语毕业门槛制度外包,拒缴英检合格证明,在校方不发毕业证书后,提起行政诉讼,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判赖女败诉,她不服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今被驳回确定。(示意图/达志影像)

政大法律系学生赖怡伶,反对校方将英语毕业门槛制度外包,拒缴英检合格证明,在校方不发毕业证书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政大准她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案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政大依自订的外语毕业标准检定办法,办理赖女成绩登录,核定不符合毕业条件,校方不发给毕业证书有理由,判赖女败诉,她不服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今(23)日被驳回,全案确定。

赖怡伶原为政大法律系延毕生,曾参加多益考试,成绩855分符合学校毕业标准,但她未办理成绩登录,也未经学系主任核定。她不满政大将英语毕业门槛制度外包,前年年放弃取得毕业证书考律师和司法人员机会,决定休学以行政诉讼来挑战争议已久的政大英语毕业门槛制度。

赖提告表示,前年7月4日,请求政大发给毕业证书,却被校方以不符自订的外语毕业标准检定办法为由,拒绝核发毕业证书不当,向政大「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申诉后,申评会以她主张该办法违法违宪部分,不属申评会权限,决定不予评议,还建议她要依规定程序登录成绩,以取得毕业证书,相关规定不当。

北高行审理后认为,依大法官释字626号、380号等解释,大学自治是宪法保障的讲学自由,大学对教学、研究与学习事项享有自治权;自治事项包含课程设计、考试规则及毕业门槛等;且大学课程的订定与安排,应由各大学依据大学自治及学术责任原理处理。大学对课程设计及毕业条件有自治权,自可用自治规章在合理、必要范围内,自订安排课程及毕业条件。

政大为确保学生在毕业时有一定外语能力水准,订定「外语毕业标准检定办法」规定学生至少需在英语或其他外语择一符合标准,并经学系、学程主任核定才可毕业,没通过的学生,在办理成绩登录及系所核定后,可修校方开设的外语进修课程,成绩及格就视同通过毕业标准,学校借此方式提升学生竞争力,未逾越自治范围,也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赖怡伶未依政大自订办法办理成绩登录,不符毕业标准,校方不颁发毕业证书并没有不当,北高行去年6 月判她败诉。赖不服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今(23)日被判决驳回,全案败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