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名医性侵酒醉女「正服刑中」 声请再审想翻案又遭法院打脸

入狱服刑后,张耀元向高院声请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遭驳回。张提起抗告,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更裁。(图 / 中时资料照)

知名整形医师张耀元涉性侵酒醉女子,判刑4年定谳已入监。张耀元提出民间测谎鉴定书等事证声请再审及停止刑罚遭高院更一审驳回。张男提起抗告,日前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台北地检署起诉指出,张耀元于民国106年5月,经友人介绍认识被害女子;张耀元为拓展中国事业,聘被害女子为顾问,于107年1月12日邀她餐叙,张耀元翌日凌晨将被害女子带到饭店,趁被害人酒醉无力反抗之际,性交得逞。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依乘机性交罪判处张耀元有期徒刑4年,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耀元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调查未尽、理由欠备,撤销二审判决发回更审。

高院更一审依据被害人侦审证述、监视器画面、验伤诊断书等佐证,认定被害人所述非虚构,张耀元犯乘机性交罪事证明确,仍判处4年徒刑。最高法院于110年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入狱服刑后,张耀元向高院声请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遭驳回。张提起抗告,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更裁。

张耀元提出民间测谎公司鉴定报告书指出,在接受测谎时张耀元被问到:「那天你和告诉人发生亲密行为时,她有没有意识不清?」张耀元回答:「没有。」以及被问及:「那天你和告诉人在饭店房间,她有脱你的衣服吗?」张耀元则答:「有。」均无不实反应,指告诉人意识清楚并主动与他发生关系,主张全案应判无罪。

高院更一审认为,测谎鉴定不具有全然准确性,证据价值甚低,原确定判决本于经验及论理法则,综合卷内相关事证取舍判断进行认定,张耀元所提鉴定报告不足以动摇原确定判决事实的认定。

更一审指出,审酌事件脉络、双方关系、监视器、验伤诊断书、女子与友人的求助讯息等综合观察,堪认被害女子当下处于酒醉、意识不清及行为异于常人的状态,并非出于自主意愿与张耀元发生关系,驳回张耀元的声请。

张耀元不服,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认为,更一审已详细说明张耀元所提鉴定报告并无从动摇原判决的事实认定,裁定并无违法,日前驳回抗告确定。(编辑:龙柏安)112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