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印发《请示报告条例》 新规定加强「民主集中制」落实

北京人民大会堂。(图/路透社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请示报告」机制增加了新规定及新要求。据了解,此条例的推出,是为了能解决部分地方部门党组织发生一些的问题,包括请示报告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程序方式规范等。

请示报告制度是中共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也中共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中共中央近年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对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作出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

关于《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推出,中共中央办公厅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请示报告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请示报告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程序方式不规范,一些党组织在请示报告上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等。

中央办公厅表示,这些问题有的是主观方面的,有的跟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有关。鉴此,《条例》对什么是请示报告、谁向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什么、怎么请示报告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动请示报告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中央办公厅提到,《条例》的推出,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

查阅《条例》内容可发现,第二章「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的部分,专章列出谁向谁请示报告的问题,厘清了党组织之间的请示报告的关系。并且说明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应当遵循的共性要求,像是「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条例》也对几种特殊情形制定规定,一是双重领导情形,规定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除外。

二是归口领导、管理情形,规定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三是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情形,规定相关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四是联合情形,规定多个党组织就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重大事项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另外,人民日报2月28日的一篇评论也提到,制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这部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全面规范和加强请示报告工作,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党统一意志和行动,对于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具有重要意义。

评论中也多次引述习近平的话,「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并强调,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就是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评论还提到,涉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是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对党组织是否尽责、党员干部是否合格的重要检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站在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