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女巨贪」杨秀珠被判8年 追缴1.2亿元台币

▲「中国第一女巨贪杨秀珠被判囚8年。(图/CFP,下同)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百名红色通缉令」1号人物的「中国第一女巨贪」杨秀珠13日因贪污、受贿案,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罚款人民币80万元(约台币366万元),同时追缴贪污受贿所得人民币2639万余元(约新台币1.2亿元)。

据《中新社》报导,现年71岁的杨秀珠曾担任温州铁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州市市长助理、副市长、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等职位利用职务便利与地产开发商勾结收贿,她在得知贪污事迹败露后,于2003年携家卷款潜逃,曾辗转逃亡香港新加坡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地,并在荷兰申请政治庇护遭拒,其后在2014年5月因持假护照入境美国而遭到逮捕。

大陆在2015年针对100名外逃贪腐官员发出最高级别的「红色通缉令」,杨秀珠名列「百名红色通缉令」之首,被指涉贪受贿金额高达2.5亿元人民币(约合台币11.4亿元)。她在2016年7月11日声称想落叶归根,「愿意无条件回国接受法律惩处」,在海外逃亡了13年的她终于在同年11月16日被引渡遣返回大陆

法院审理查明,杨秀珠在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904.5155万元(约新台币8723万);为请托单位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5.43万元(约新台币3368万元)。

法院认为,杨秀珠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但鉴于她主动回国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3日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杨秀珠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同时追缴贪污受贿所得人民币2639万余元,杨秀珠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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