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队友借名买机车却肇事逃逸 衰男惹祸上身判决逆转险入狱

本报资料照片

桃园朱姓男子遭诉4年前骑机车肇事逃逸,检方依据案发现场监视器拍摄的肇事机车影像画面,认定他涉案,但他供称林姓友人有酒驾前科无法买机车,借用他名义买车,他没有骑车肇事,一审将他判刑1年6月,二审认定无法证明朱男实际骑车的人,逆转改判无罪。

检方起诉指控,2017年6月13日上午6点多,朱男骑乘车沿桃园市镇区延平路3段时,贸然由外侧车道变换至内侧车道,他撞上谢男骑乘的机车,致对方人、车倒地骨折四肢多处擦伤,朱男被控未停车察看并救助,迳自骑车逃逸。

案发后警方据报调阅案发现场监视器所拍摄到肇事机车的影像画面,并查得肇事机车的所有人为朱男,检方讯后依过失伤害及肇事逃逸等罪起诉。

桃园地方法院依过失伤害人,将朱男判刑5月,此部分可易科罚金,另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伤而逃逸,判囚1年6月,朱男不服提上诉,他坚词否认犯行,称林姓友人借用他名义购买本案机车,事发当天他并未骑该车。

高院查出涉案机车从2015年到2018年共违规41次,39次为超速行驶,均未缴交罚锾,朱男为机车登记的车主,如有违规自己须依法负责,当谨慎骑用反观如为实际使用人为林姓男子,因车辆登记主资料与己无关,恣意违规之可能性远高于朱男。

高院认为,本案机车是否为朱男骑乘而肇事逃逸一事,仍有合理怀疑,未达有罪之确信,尚难以拟制、推测之方式绳以刑责,且检察官未能举以其他积极证据法官调查,因不能证明犯罪,改判朱男无罪。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