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台纽贸易 贸易法修正可自具产地证明

记者赖映秀台北报导

立法院29日晚间处理提案,通过台纽经济合作协定(ANZTEC),并通过其他四项提案,其中贸易法第20条之3及第28条条文修正草案通过,进口商可以自行签具产地证明,有助于台纽间贸易进行。

▲立法院长王金平29日晚间,宣布通过台纽经济合作协议(ANZTEC)。(图/记者赖映秀摄)

因应台纽合作协定(ANZTEC)将在明年生效,立法院新增贸易法第20条之3,台纽间将实施「自行签具原产地证明书」,让ANZTEC或未来经济合作协定有法源依据。「自行签具原产地证明书」为业者可基于输出入货品的需要,自行在贸易文件声明货品的原产地,缔约国进口商可以凭此证明书,申请适用优惠关税。

同时,为了防止厂商自行签具原产地声明书发生流弊,贸易法中增订第28条,载明如果厂商申报不实,将处50万到300万元罚锾,情节重大者处货价3倍罚锾,并得停止1个月至1年签具原产地声明书的资格